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
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用星的数量和设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预备星级 probationary star-rating
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
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五颗白金五角星表示白金五星级。
一星级饭店要有适应所在地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16小时供应热水;至少有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卫生间每天要全面整理一次,隔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做到每客必换;能够用英语提供服务。
二星级饭店在上述基础上(下同)还需要有叫醒服务;18小时供应热水;至少有2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有可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彩色电视机;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提供洗衣服务;应客人要求提供送餐服务;4层(含4层)以上的楼房有客用电梯。
三星级以上饭店需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18小时为客人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至少有3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电视频道不少于16个;24小时提供热水、饮用水,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70%客房有小冰箱;提供留言和叫醒服务;提供衣装湿洗、干洗和熨烫服务;提供擦鞋服务;服务人员有专门的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浴室、餐厅、宿舍等设施。
四星级饭店需要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有背景音乐系统;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不小于20平方米;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卫生间有电话副机、吹风机;客房内设微型酒吧;餐厅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3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提供市内观光服务;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
五星级饭店除内部装修豪华外,要求70%客房面积(不含卫生间和走廊)不小于20平方米;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用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材料装饰;每个客房配备微型保险柜;有紧急救助室。
白金五星级饭店要求具有两年以上五星级饭店资格;地理位置处于城市中心商务区或繁华地带,交通极其便利;建筑主题鲜明,外观造型独具一格,有助于所在地建立旅游目的地形象;内部功能布局及装修装饰能与所在地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相结合,恰到好处地表现和烘托其主题氛围;除有富丽堂皇的门廊及入口外,饭店整体氛围极其豪华气派;各类设施配备齐全,品质一流;有饭店内主要区域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有位置合理、功能齐全、品味高雅、装饰华丽的行政楼层专用服务区,至少对行政楼层提供24小时管家式服务;
并且在以下项目中至少具备5项:
a. 普通客房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
b. 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格调高雅、符合国际标准的高级西餐厅,可提供正规的西式正餐和宴会;
c. 有位置合理、装饰高雅、气氛浓郁的独立封闭式酒吧;
d. 有净高不小于5米、至少容纳500人的宴会厅;
e. 国际认知度极高,平均每间可供出租客房收入连续三年居于所在地同星级饭店前列;
f. 有规模壮观、构思独特、布局科学、装潢典雅、出类拔萃的专项配套设施。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其他城市或行政区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所在地区省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督导,实施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评分说明
一、本标准满分430分
二、各星级应得最低分数
                    一星级:100分
                    二星级:160分
                    三星级:220分             
            四星级:290分
                    五星级:380分   各大项总分 各分项总分           各小项总分 申请单位计分 区旅游局计分
序号 评 定 项 目 
1 地理位置、环境、建筑物功能布局 45 
1.1 地理位置条件及环境 20 
1.1.1 位于市中心、旅游风景区、商务区、机场、火车站 12 
紧靠市中心、旅游风景区、商务区、机场、火车站 8 
远离市中心、旅游风景区、商务区、机场、火车站 3 
1.1.2 餐馆周围环境良好 
1.1.2.1 有庭院(餐馆建筑物供客人散步、休闲、观赏景物的场地) 4 
1.1.2.2 有花园(独立的或与庭院相连接的绿化场地) 4 
1.2 停车场(包括立体车库等) 8 
1.2.1 餐馆自备停车场,可停放不少于10%餐位的汽车 8 
在餐馆一百米方圆内,可停放不少于10%餐位的汽车 5 
在餐馆二百米方圆内,可停放不少于10%餐位的汽车 3 
餐馆附近有回车线 1 
1.3 建筑功能布局 8 
1.3.1 餐馆员工进出店堂的通道与客人分开 2 
1.3.2 餐馆的公共服务设施方便客人辩认、进出和使用 2 
1.3.3 各类功能设施位置合理、分割合理、客人使用方便 4 
1.4 在建筑物明显部位有中外文店名、店徽 3 1 
在建筑物明显部位有中文店名 1 
在建筑物明显部位有店徽 1 
1.5 建筑物外观 6 
有特色、建筑材料豪华 6 
建筑材料高档 4 
有特色 3 
一般 1 
2 共用系统 40 
2.1 计算机管理系统 30 
2.1.1 硬件 
采用小型机服务器或工作站 5 
采用微机服务器 3 
2.1.2 软件 
使用系统的专业管理软件,且内部联网; 8 
使用设有内部联网的微机管理软件 4 
2.1.3 功能 
具有模块丰富,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5 
前台系统:(销售、预定、餐厨管理、结帐、查询等) 2 
后台系统:(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等) 2 
扩充系统:(收银等)功能 2 
集团管理系统 2 
国际、国内互联网预定管理系统 2 
2.1.4 文字的输入、输出(包括屏幕输出和帐单打印等)能提供
便捷的中英文切换 2 
中文文字处理系统 1 
2.2 空调系统 6 
有中央空调系统 6 
分体式空调或柜式空调 3 
2.3 背景音乐系统 1 1 
2.4 有自动烟感报警系统和喷淋装置 3 3 
有自动烟感报警系统 1 
3 前厅 60 
3.1 前厅公共面积 10 
40平方米以上 10 
30平方米以上 7 
20平方米以上 5 
10平方米以上 3 
10平方米以下 1 
3.2 地面 10 
高档材料(优质大理石、花岗岩、地毯、木地板或其他材料) 10 
较好材料(普通大理石、地毯、木地板或其他材料) 6 
一般材料(地砖等其他材料) 2 
3.3 墙壁 8 
高档材料(优质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材料) 8 
较好材料(优质木板、高档墙纸或其他材料) 6 
特色材料 4 
一般材料(普通墙纸、喷涂或其他材料) 2 
3.4 天花 6 
工艺精致、造型别致、格调高雅、环保设计 6 
工艺较好、格调一般 4 
有装饰 2 
一般 1 
3.5 灯具 10 
3.5.1 档次 
豪华灯具 8 
高级灯具 5 
特色灯具 4 
普通灯具 2 
3.5.2 照明 
照明良好、光线充足,灯具设计具有专业性 2 
照明一般 
3.6 有可供宾客休息的沙发(椅) 1 1 
有宣传品 1 1 
3.7 装饰 2 
摆放自然花木或有艺术装饰品 2 
摆放花木或有特色的装饰品 1 
3.8 有可供客人开启存放的雨伞架 1 1 
3.9 有用高档材料制作的介绍餐馆特点、风味和价格的装饰 2 2 
有介绍餐馆特点、风味和价格的装饰 1 
3.10 设有服务台 3 1 
有值班经理 1 
有引位员 1 
3.11 有公用电话 1 1 
有电话号码薄 1 1 
3.12 有订餐处,可提供就餐咨询、预定等服务 2 2 
有订餐服务,可提供就餐咨询、预定等服务 1 
3.13 餐厅信息自助查询机 1 1 
餐厅信息电脑滚动屏 1 1 
4 餐厅 140 
4.1 装饰 10 
装修豪华、装饰富有特色。 10 
装修较好 6 
装修一般 3 
4.2 地面 12 
高档材料(优质花岗岩、大理石、地毯、木地板或其他材料) 12 
较好材料(普通大理石、地毯、木地板或其他材料) 8 
一般材料(地砖等材料) 2 
4.3 家具 12 
4.3.1 材质 
优质家具 8 
较好家具 5 
一般家具 2 
4.3.2 工艺 
精致 4 
较好 2 
一般 1 
4.4 灯具 12 
4.4.1 档次 
豪华灯具 8 
高级灯具 5 
特色灯具 4 
普通灯具 2 
4.4.2 照明 
照明良好、光线充足,灯光设计具有专业性 2 
照明一般 1 
4.4.3 氛围 
高雅,环境、装饰及灯光设计有专业性 2 
一般 1 
4.5 餐厅分区设计 50 
4.5.1 餐位 
500个以上 10 
400个以上 8 
300个以上 6 
200个以上 4 
100个以上 2 
100个以下 1 
4.5.2 有大宴会厅(多功能厅)能提供会议、冷餐会酒会等服务 5 
4.5.2.1 能提供会议设备 
多媒体演讲系统(含电脑、多媒体投影仪、实物投影仪等) 2 
电子白板 1 
即席发言麦克风 1 
投影仪及投影屏幕 1 
电视机、录相机 1 
有录音、扩音等楞能的音响控制系统 2 
4.5.3 有团队餐厅 2 
4.5.4 有吸烟区 1 1 
有儿童娱乐区 1 1 
4.5.5 有小宴会厅  (每个小宴会厅0.5分,最多10分) 10 
4.5.5.1 有不同规格的小宴会厅(第种规格得1分,最多3分) 3 
4.5.5.2 有休息区,并有沙发(椅)、茶几和艺术装饰 2 
4.5.5.3 有电视、卡拉OK设备 2 
4.5.5.4 有电话 1 
4.5.5.5 有传菜窗口 1 
4.5.5.6 有卫生间 2 
4.5.6 靠近厨房,传菜线路不与其他公共区域交叉 2 
4.6 餐厅用品 8 
4.6.1 鲜花 1 
4.6.2 艺术品 1 
4.6.3 餐车 1 
4.6.4 菜单 
制作精美,图文并茂,中外文对照 5 
制作较好,中英文对照 3 
中文菜单 1 
4.7 必备品(少一项,扣一分) 
桌布     口布       调味品        餐具柜 
牙签     餐桌立卡      餐巾        菜单 
4.8 餐桌台面 4 
可提供、2-16人就餐规格的台面 4 
可提供、2-14人就餐规格的台面 2 
可提供、2-12人就餐规格的台面 1 
4.9 8人以上餐桌均配备转台 2 2 
4.10 宴会厅餐桌配有高档台裙 2 2 
宴会厅餐桌配有较好台裙 1 
4.11 餐、茶、酒具 10 
高档 8 
较好 6 
一般 4 
能提供金、银、玉、水晶等特制器具 2 
4.12 有酒水台 2 2 
4.13 电子毛巾柜 1 1 
制冰机 1 1 
4.14 有衣帽间 2 2 
有衣架 1 
4.15 每一层应配有备餐间 2 2 
4.16 每层有厨房 4 4 
餐厅厨房不同一层应配有食梯 2 
4.17 有酒屋 1 1 
4.18 有专业茶室 2 2 
有茶艺表演 1 
4.19 娱乐设施 1 1 
4.20 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 1 1 
有儿童专用椅 1 1 
5 厨房 100 
5.1 装修 15 
5.1.1 墙面满贴瓷砖,采用高档材料装修 6 
墙面满贴瓷砖,采用一般材料装修 2 
5.1.2 地面采用有效防滑的高档材料 6 
地面采用防滑材料 2 
5.1.3 顶部有吊顶 3 
顶部有防污染处理 1 
5.2 面积 8 
厨房与餐厅面积0.7:1 8 
厨房与餐厅面积0.6:1 6 
厨房与餐厅面积0.5:1 4 
厨房与餐厅面积0.4:1 2 
厨房与餐厅至少面积0.3:1 1 
5.3 厨房布局符合菜点出品工艺流程 35 
5.3.1 粗、细加工分隔 7 
5.3.2 洗碗间位置 7 
5.3.3 独立烹调间 7 
5.3.4 独立面点间 7 
5.3.5 独立冷荤间 7 
5.4 有充足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且生、熟、半成品分开 5 5 
有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且生、熟、半成品分开 2 
5.5 洗碗间 12 
5.5.1 面积 
10平方米以上 7 
6平米方以上 4 
6平方米以下 2 
5.5.2 有自动洗碗机设备 5 
有足够的洗碗设备和餐具消毒设备 2 
5.6 厨房与餐厅之间采用有效的隔音、隔味、隔气设备 2 2 
5.7 厨房及灶台采取有效的通风、排烟环保措施 2 2 
有排风扇 1 
5.8 有专门存放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1 1 
5.9 有食品卫生检验室 2 2 
有食品卫生检验人员 1 
有与卫生防疫部门签定的协议 1 
5.10 技术人员 8 
有高级技师 5 
高级厨师占同工种的30% 2 
有营养师 1 
5.11 厨房消防必备设施 5 
烟感报警器 1 
喷淋装置 1 
煤气报警器 1 
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1 
石棉布 1 
5.12 菜点 5 
经营的菜点曾获得国家级的荣誉 5 
经营的菜点曾获得过市级以上的荣誉 2 
6 公共设施 35 
6.1 电梯 5 
四层以上设有高档的客用电梯 5 
四层以上有客用电梯 3 
6.2 照明应急措施 2 
双路供电 2 
有应急照明设备 1 
6.3 公共卫生间 18 
6.3.1 卫生间位置合理,方便客人使用 3 
6.3.2 数量充足 
男、女卫生间厕位各4个以上 5 
男、女卫生间厕位各3个 4 
男、女卫生间厕位各2个 3 
男、女卫生间厕位各1个 1 
6.3.3 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 2 
有残疾人专用厕位 1 
6.3.4 材料、装修和洁具 
高档材料装修装饰,工艺精致,采用高级洁具 6 
较高档材料装修装饰,工艺较好,采用较好洁具 4 
普通材料装修装饰,工艺一般,采用普通洁具 2 
6.3.5 每一层楼都设有男女卫生间,并符合公共卫生间的标准 2 
6.3.6 设施设备(必备品不计分,少一项扣一分) 
洗手盆   面镜    干手器     挂衣钩    卫生纸 
排风扇   污物桶  厕位分隔   皂液或香皂 
6.4 设有疏散通道和安全通道指示标志 2 2 
有安全通道指示标志 1 
6.5 设有卡拉OK厅、KTV房、歌舞厅 6 
配备现代休灯光音响设备,装修豪华,气氛高雅 6 
配备现代化灯光音响设备,装修较好,气氛较好 4 
配备普通灯光音响设备,装饰一般 2 
6.6 其他 2 2 
7 员工设施 10 
7.1 有独立的员工食堂 2 2 
7.2 有独立的更衣间 2 2 
7.3 有员工浴室 2 2 
7.4 有员工宿舍 2 2 
7.5 有员工卫生间 2 2 
 
 
 
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了第十七届会议,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注意到世界各国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另一方面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而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破坏或丢失都会使全世界遗产枯竭。
  考虑到一些国家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不是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有些国家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故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使这些全人类的世界遗产得以留存,于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72年11月16日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的评定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第二条规定。遗产项目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
  每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
  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的考察,主要由该委员会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联盟(IUCN)组织专家进行。前者总部设在巴黎,成立于1965年,是国际上唯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的运用与推广的非政府国际机构,有80多个国家会员和4500多名个人会员;后者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于1948年,原名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宗旨是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久利用,成员包括分布在120个国家的富方机构、民间团体、科研和保护机构。两者受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分别对提名列入《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进行考察并提交评价报告。
 
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自然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1、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
  物种生态区;
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 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景观及其它
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
  这样,世界遗产即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我国的泰山、黄山、蛾眉山——乐山大佛属此)和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3、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前 言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
  ——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
  ——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 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7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3.2 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3 游客中心tourist center
  旅游景区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4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标志
4.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4.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5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5.1 AAAAA级旅游景区
5.1.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绿化美观或水域畅通、清洁。标志规范、醒目、美观。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与观赏内容联结度高,兴奋感强。路面特色突出,或航道水体清澈。
  d)区内应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1.2 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体现充分。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特色突出,艺术感和文化气息浓厚,能烘托总体环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文字优美,制作精美,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有文采。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
5.1.3 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5.1.4 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景观化。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设专人服务,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有文化气息。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美观独特,与环境相协调。垃圾箱分类设置,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应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1.5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1.6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本地区及本旅游区特色突出。
5.1.7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中高级以上管理人员均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设备专用,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5.1.8 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格调突出,并烘托景观及环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h)环境氛围优良。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5.1.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极高。
  b)同时具有极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世界意义。
  c)有大量珍贵物种,或景观异常奇特,或有世界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巨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极优。
  e)资源实体完整无缺,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5.1.10市场吸引力
  a)世界知名。
  b)美誉度极高。
  c)市场辐射力很强。
  d)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独创性强。
5.1.11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6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5万人次以上。
5.1.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很高。
5.2AAAA级旅游景区
5.2. 1旅游交通
  a)可进人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2.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5.2.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5.2.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盟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2.5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人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2.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5.2.7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5.2.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5.2.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很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景观非常奇特,或有国家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很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优良。
  e)资源实体完整,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5.2.10 市场吸引力
  a)全国知名。
  b)美誉度高。
  c)市场辐射力强。
  d)形成特色主题,有一定独创性。
5.2.11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5.2.12 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高。
5.3 AAA级旅游景区
5.3.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较好。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或具有至少二级以上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等便捷交通工作。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需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作,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3.2 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功能齐备。游客中心有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有特色,品种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设计有特色。
5.3.3 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5.3.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全部厕所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3.5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3.6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5.3.7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8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5 3.8咨源及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5.3.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较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省级意义。
  c)有较多珍贵物种,或景观奇特,或有省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良好。
  e)资源实体完整,基本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5.3. 10市场吸引力
  a)周边省市知名。
  b)美誉度较高。
  c)市场辐射力较强。
  d)有一定特色,并初步形成主题。
5.3.11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
5.3.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5. 4AA级旅游景区
5.4. 1旅游交通
  a)可进人性较好。进出方便,道路通畅。
  b)有专用停车船场所,布局较合理,容量能基本满足需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基本合理、顺畅。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区内无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交通工具。
5.4.2游览
  a)有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的游客中心或相应场所,咨询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清晰美观,与景观环境基本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品种多,内容丰富,制作较好。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规范醒目,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基本满足需要,造型与环境基本协调。
5.4.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配备游客常用药品。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完整。
5.4.4卫生
  a)环境比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基本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70%以上厕所具备水冲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基本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基本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4.5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或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4.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基本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基本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较多,具有本地区特色。
5.4. 7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7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
  e)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基本完整。
  h)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5.4.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基本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基本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基本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基本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较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5.4.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一般。
  b)同时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地区意义。
  c)有少量珍贵物种,或景观突出,或有地区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较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较好。
  e)资源实体基本完整。
5.4.10市场吸引力
  a)全省知名。
  b)有一定美誉度。
  c)有一定市场辐射力。
  d)有一定特色。
5.4.11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
5.4.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5.5 A级旅游景区
5.5.1 旅游交通
  a)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基本通畅,有较好的可进入性。
  b)具有停车(船)场所,容量能基本满足需求,场地较平整坚实或水域较畅通,有相应标志。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基本合理、顺畅。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5.2 游览
  a)有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的场所,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b)各种公众信息资料(包括导游全景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与景观环境基本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基本合理。
  c)宣传教育材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品种多,内容丰富,制作较好。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基本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基本合理,基本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基本合理,数量基本满足需要。
5.5.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工作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
  c)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完整,配备游客常用药品。
5.5.4卫生
  a)环境比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较合理,数量基本满足需要,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比较协调。50%以上厕所具备水冲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较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d)垃圾箱布局较合理,标识明显,数量基本满足需要,造型与环境比较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5.5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或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较合理。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内直拨功能。
  c)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收费合理。
  d)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5. 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基本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有本地区特色。
5.5.7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比较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6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一定的产品形象、质量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
  e)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档案记录基本完整。
  h)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5.5.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 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基本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较合理,建筑物造型与景观基本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与景观环境基本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较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较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5.5.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较小。
  b)同时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地区意义。
  c)有个别珍贵物种,或景观比较突出,或有地区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中等,或有一定资源类型,或资源实体疏密度一般。
  e)资源实体较完整。
5.5.10市场吸引力
  a)本地区知名。
  b)有一定美誉度。
  c)有一定市场辐射力。
  d)有一定特色。
5.5.11年接待海内外游客3万人次以上。
5.5.12游客抽样调查基本满意。
6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依据与方法
  6.1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条件确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按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评价得分,并结合《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得分综合进行。
  6.2经评定合格的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向社会统一公告。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前 言
  为规范我国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提高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服务,保护自然生态,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形象,提倡文明用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总结、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范,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有关部门标准条文和地方标准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北京市旅游局。
  本标准起草人:魏小安、温子吉、张吉林、方泽华、庞林华、窦群。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等级划分的依据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中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的公用厕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092-2000 免水冲卫生厕所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厕所tourism toilets
  在旅游者活动场所建设的、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公用厕所。
4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及标准
4.1 用星级表示旅游厕所的等级
  星级标志为五角星形状,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用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用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用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用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星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厕所等级越高。
4.2 标志
  具有1-5颗五角星图形及中英文对照文字的方形标牌。
5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5.1 五星级
5.1.1 厕所设计及建设
5.1.1.1 男女厕所设置设置方式
  男女厕所需分开设置。
5.1.1.2 外观及外部环境
  a) 外观:新颖美观,有特点,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b)造型:根据建设地点及周边环境选择厕所主体造型,形成独特景观。
  c)色调:根据周边环境、厕所建筑主体及建筑形式设定色彩。
  d)厕所大门:厕所大门采用感应式自动门,男女厕所分门采用内外开式大门,材质高档,与厕所建筑风格一致,设有防蝇风帘。
  e)材料:防风化、防腐蚀、无污染高档建筑材料。
  f)环境绿化美化:户外旅游厕所周边需要有绿地、花坛,建筑物内所设厕所应在厕所周边摆放盆景,盆花或其他装饰品。
5.1.1.3 内部建设
  a)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b)室内高度:3.7米以上。
  c)室内顶棚:防潮防腐高级材料吊顶。
  d)室内墙壁:高级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豪华瓷面砖到顶。
  e)室内地面:地面用防滑防腐高档大理石、花岗岩或色彩淡雅高级防滑地面砖,所有厕位均不设蹲台,厕位内地面需与厕所内地面高度一致,地面砖材质、色彩和大小相同或色彩相近,铺设地砖前需做好防水。
  f)室内管线:室内所有管线不暴露。
5.1.1.4 给水排水
  a)供水(有水型厕所适用):管径60 mm~90 mm,不暴露。
  b)地面排水(有水型厕所适用):设防腐水封地漏男女厕所各两个,高级铜制、不锈钢或高级工程塑料,底下排水管200 mm以上。
5.1.2 特殊人群适应性
5.1.2.1 无障碍
  厕所出入口有轮椅进出坡道,并符合坡道设计的国家标准,厕内地面及厕间内均需无障碍。
5.1.2.2 老年人厕位
  设单间,具有独立化装间功能,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位安排应在所有厕位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5.1.2.3 残疾人
  a)厕位:设单间,具有独立化装间功能,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门采用内外开式,厕位安排在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b) 男用小便器:符合残疾人使用标准,带扶手,男用小便器不少于2个。
5.1.2.4 盲文标识及盲道
  厕所入门处、每个厕位门上及洗手处均需有盲文标识,厕所大门及厕所内部需铺设盲道。
5.1.2.5 儿童
  a)婴儿卫生台:女厕所内设婴儿床或婴儿椅。
  b) 母婴独立卫生间:需设独立母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设有婴儿台两个以上。
  c) 儿童用小便器:小便器底沿距地面不得超过30cm。
5.1.3 厕位
5.1.3.1 厕位比例
  a)男女厕位比例(不含男用小便器):4:6。
  b)座蹲位设立比例:至少达到5:5。
5.1.3.2 大便厕位
  a)大便厕位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
  b)大便坐厕位使用面积:不低于长1.5m、宽1.2m。
  c)大便厕位显示器:有制式高档显示器,可内外开启。
  d)大便厕位内应叫器:每个厕位内需配备一个,安装位置合理,连线不暴露。
  e)大便厕位隔断板(门)高度:1.8m以上。
5.1.3.3 大便器
5.1.3.3.1 大便器质量
  豪华座便器,高级蹲便器(长度不低于600mm)。
5.1.3.3.2 大便器清理
  a)水冲式: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座便器需具备自动更换坐垫纸功能,蹲便器需具有便器内自动换气功能。
  b)免冲式或无水式:感应式清理,座便器需具备自动更换坐垫纸功能,蹲便器需具有便器内自动换气功能;清理效果上佳。
5.1.3.4 大便厕位辅助设施
  a)获取手纸:感应式、男女厕所各设一盘转盘手纸架;每个厕位内设一个手纸架;高档手纸,免费提供。
  b)废弃手纸放置:每个厕位内有一个带盖手纸筐。
  c)保洁箱:入墙式,洗手间内设两个,可与手纸转盘架放在一起。
  d)挂衣钩:每个厕位内设2个豪华艺术挂衣钩。
  e)搁物台:每个厕位安装一个。
5.1.3.5 男用小便器
  a)男用小便器材质:高级瓷制豪华式大半挂。
  b)厕位站位间距:半挂式,间距在0.8m以上。
  c)站位隔板:防潮、防腐、防烫、易擦洗高级材料,宽0.6m以上,高0.8m以上。
5.1.3.6 男用小便器清理
  a)水冲式: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
  b) 免冲式或无水式:感应式自动处理,处理效果很好。
5.1.4 洁手设备
5.1.4.1 净手设备
  a)有水型:不少于2个洗手盆,以豪华石材、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豪华材料作台面,配感应式水龙头的豪华洗手盆,开放时间内提供冷热水;感应式洗手液容器,每个洗手盆设一个。
  b)无水型:提供擦手器、擦手纸或其他洁手设备,不低于3个;确保洁手有效。
5.1.4.2 干手设备
  男女厕所各设2个以上感应式烘手器。
5.1.5 粪便处理
5.1.5.1 有水状态下
  有直排污水管道,管径200mm以上,耐腐蚀。
5.1.5.2 无水状态下
  先进环保型粪便处理办法,处理效果应符合GB/T18092的要求。
5.1.6 如厕环境
5.1.6.1 基本环境
  a)温度控制:全年室内温度在23-26度。
  b)采光通风:塑钢及其他高级材料,高级木材(仿古)玻璃窗,带窗纱;厕窗采光系数8:1以上,有强制排风设备,需有顶部采光。
  c)照明:高级豪华艺术装饰灯,壁灯,备有应急灯;24小时可使用灯光。
  d)除臭措施:物除臭装置或自动香水散发器,男女厕所各设两个;除臭效果很好。
  e)气味:无异味。
  f)清洁程度:便器及管路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室内整洁,无破损、无污迹、无蚊蝇,干净明亮。
5.1.6.2 环境美化
  a)艺术装饰:设有装饰画、幽默画或其他装饰措施,效果很好。
  b)室内美化:四季鲜花或盆景,效果很好。
  c)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效果很好,与厕所开放时间一致。
5.1.6.3 化妆设施
  a)面镜:独立式带侧镜,带灯光或感应灯光。
  b)化装用品:带吹风机,配备一次性梳子。
5.1.6.4 其他辅助设施和服务
  a)小件寄存:提供密码式寄存设备。
  b)公用电话:提供插卡电话和人工收费电话。
  c)休息椅凳:需有高档休息椅凳。
  d)影视设备:需在休息室内提供影视设备。
  e)售货:设自动售货机和售卖卫生用品。
5.1.7 标识
5.1.7.1 厕所指向牌
  规范标准,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指向准确。
5.1.7.2 厕所标牌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1.7.3 厕门男女标志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1.7.4 厕位坐蹲位指示牌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1.8 管理
5.1.8.1 管理制度
  有领导负责,有岗位责任制,有服务标准,文字材料齐备,公示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标准;运转有效。
5.1.8.2 厕所编号
  高级材料制作,标明监督电话,安装位置醒目。
5.1.8.3 管理间
  15平方米以上。
5.1.8.4 文明用厕宣传牌
  语言文字规范,宣传内容通俗易懂,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
5.1.8.5 保洁员
  有按男女分设的专职保洁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随时清扫。
5.1.8.6 拖布池间(储物间)
  大于3平方米,不暴露。
5.1.8.7 设备状况
  设备完好率100%。
5.1.8.8 是否收费
  鼓励不收费;如收费,收费价格合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文号。
5.1.8.9 开放时间
  与所在场所开放时间相一致或更长。
5.2 四星级
5.2.1 厕所设计及建设
5.2.1.1 男女厕所是否分离设置
  男女厕所需分开设置。
5.2.1.2 外观及外部环境
  a) 外观:新颖美观,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b)造型:根据建设地点及周边环境选择厕所主体造型,具有可观赏价值。
  c)色调:根据周边环境、厕所建筑主体及建筑形式设定色彩。
  d)厕所大门:材质高档,与厕所建筑风格一致,设有防蝇风帘。
  e)材料:防风化、防腐蚀、无污染高档建筑材料。
  f)环境绿化美化:户外旅游厕所周边需要有绿地、花坛。建筑物内所设厕所应在厕所周边摆放盆景、盆花或其他装饰品。
5.2.1.3 内部建设
  a)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b)室内高度:3.7m以上。
  c)室内顶棚:防潮防腐高级材料吊顶。
  d)室内墙壁:抛光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高级瓷面砖到顶。
  e)室内地面:地面用防滑防腐大理石、花岗岩或色彩淡雅高级防滑地面砖,所有厕位均不设蹲台,厕位内地面需与厕所内地面高度一致,地面砖材质、色彩和大小相同或色彩相近,铺设地砖前需做好防水。
  f)室内管线:室内所有管线不暴露。
5.2.1.4 给水排水
  a)供水(有水型厕所适用):管径60 mm-90 mm,不暴露。
  b)地面排水(有水型厕所适用):设防腐水封地漏男女厕所各两个,高级铜制、不锈钢或高级工程塑料,底下排水管200 mm以上。
5.2.2 特殊人群适应性
5.2.2.1 无障碍
  厕所出入口有轮椅进出坡道,并符合坡道设计的国家标准,厕内地面及厕间内均需无障碍。
5.2.2.2 老年人厕位
  设单间,具有独立化装间功能,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位安排应在所有厕位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5.2.2.3 残疾人
  a)厕位:设单间,具有独立化装间功能,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门采用内外开式,厕位安排在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b) 小便器:符合残疾人使用标准,带扶手,男用小便器不少于1个。
5.2.2.4 盲文标识及盲道
  厕所入门处、每个厕位门上及洗手处均需有盲文标识,厕所大门及厕所内部需铺设盲道。
5.2.2.5 儿童
  a)婴儿卫生台:在女厕所内设有2个。
  b) 母婴独立卫生间:需设独立母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设有婴儿台两个以上。
  c) 儿童用小便器:小便器底沿距地面不得超过30cm。
5.2.3 厕位
5.2.3.1 厕位比例
  a)男女厕位比例(不含男用小便器):4:6
  b)座蹲位设立比例:至少达到4:6。
5.2.3.2 大便厕位
  a)大便厕位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
  b)大便坐厕位使用面积:不低于长1.4m、宽1.2m。
  c)大便厕位显示器:有制式高档显示器,可内外开启。
  d)大便厕位内应叫器:每个厕位内需配备一个,安装位置合理,连线不暴露。
  e)大便厕位隔断板(门)高度:1.8m以上。
5.2.3.3 大便器
5.2.3.3.1 大便器质量
  高级座便器,高级蹲便器长度(不低于600mm)。
5.2.3.3.2 大便器清理
  a)水冲式: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
  b)免冲式或无水式:感应式清理,清理效果上佳。
5.2.3.4 大便厕位辅助设施
  a)获取手纸:感应式、男女厕所各设一盘转盘手纸架;每个厕位内设一个手纸架;高级手纸,免费提供。
  b)废弃手纸放置:每个厕位内有一个带盖手纸筐。
  c)保洁箱:入墙式,洗手间内设两个,可与手纸转盘架放在一起。
  d)挂衣钩:每个厕位内设2个艺术挂衣钩。
  e)搁物台:每个厕位安装一个。
5.2.3.5 男用小便器
  a)男用小便器材质:高级瓷制大半挂。
  b)厕位站位间距:半挂式,间距在0.8m以上。
  c)站位隔板:防潮、防腐、防烫、易擦洗高级材料,宽0.6m以上,高0.8m以上。
5.2.3.6 男用小便器清理
  a)水冲式: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
  b) 免冲式或无水式:处理便捷,处理效果很好。
5.2.4 洁手设备
5.2.4.1 净手设备
  a)有水型:1个以上洗手盆,以优质石材、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优质材料作台面,配感应式水龙头的豪华洗手盆,开放时间内提供冷热水;感应式洗手液容器,每个洗手盆设一个。
  b)无水型:提供擦手器、擦手纸或其他洁手设备,不低于2个;确保洁手有效。
5.2.4.2 干手设备
  男女厕所各设2个以上感应式烘手器。
5.2.5 粪便处理
5.2.5.1 有水状态下
  有直排污水管道,管径200毫米以上,耐腐蚀。
5.2.5.2 无水状态下
  先进环保型粪便处理办法,处理效果符合GB/T 18092 的要求。
5.2.6 如厕环境
5.2.6.1 基本环境
  a)温度控制:全年室内温度在23-26度。
  b)采光通风:塑钢及其他高级材料,高级木材(仿古)玻璃窗,带窗纱;厕窗采光系数8:1以上,有强制排风设备;可有顶部采光。
  c)照明:高级艺术装饰灯,壁灯,备有应急灯;灯光可使用时间与厕所开放时间一致。
  d)除臭措施:自动香水散发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除臭效果很好。
  e)气味:无异味。
  f)清洁程度:便器及管路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室内整洁,无破损、无污迹、无蚊蝇,干净明亮。
5.2.6.2 环境美化
  a)艺术装饰:设有装饰画、幽默画或其他装饰措施,效果很好。
  b)室内美化:四季鲜花或盆景,效果良好。
  c)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效果较好,与厕所开放时间一致。
5.2.6.3 化妆设施
  a)面镜:通片式或独立式,带灯光或感应灯光。
  b)化装用品:带吹风机。
5.2.6.4 其他辅助设施和服务
  a)小件寄存:提供密闭式寄存设备。
  b)公用电话:提供插卡电话和人工收费电话。
  c)休息椅凳:需有休息椅凳。
  d)影视设备:需在休息室内提供影视设备。
  e)售货:设自动售货机和售卖卫生用品。
5.2.7 标识
5.2.7.1 厕所指向牌
  规范标准,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指向准确。
5.2.7.2 厕所标牌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2.7.3 厕门男女标志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2.7.4 厕位坐蹲位指示牌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2.8 管理
5.2.8.1 管理制度
  有领导负责,有岗位责任制,有服务标准,文字材料齐备,公示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标准;运转有效。
5.2.8.2 厕所编号
  高级材料制作,标明监督电话,安装位置醒目。
5.2.8.3 管理间
  10平方米以上。
5.2.8.4 文明用厕宣传牌
  有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宣传内容通俗易懂,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
5.2.8.5 保洁员
  有按男女分设的专职保洁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随时清扫。
5.2.8.6 拖布池间(储物间)
  大于2平方米,不暴露。
5.2.8.7 设备状况
  设备完好率100%。
5.2.8.8 是否收费
  鼓励不收费;如收费,收费价格合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文号。
5.2.8.9 开放时间
  与所在场所开放时间相一致或更长。
5.3 三星级
5.3.1 厕所设计及建设
5.3.1.1 男女厕所是否分离设置
  男女厕所需分开设置。
5.3.1.2 外观及外部环境
  a) 外观: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b)造型:根据建设地点及周边环境选择厕所主体造型。
  c)色调:与环境相协调。
  d)厕所大门:设计建设合理,材质好,设有防蝇风帘。
  e)材料:防风化、防腐蚀、无污染高档建筑材料。
  f)环境绿化美化:户外旅游厕所周边需要有绿地。建筑物内所设厕所应在厕所周边摆放装饰品。
5.3.1.3 内部建设
  a)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5:5。
  b)室内高度:3.0米以上。
  c)室内顶棚:防潮防腐材料吊顶。
  d)室内墙壁:抛光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高级瓷面砖到顶。
  e)室内地面:所有厕位均不设蹲台,厕位内地面需与厕所内地面高度一致,地面用防滑高档建材铺设,铺设地砖前需做好防水。
  f)室内管线:室内所有管线布线安全、科学。
5.3.1.4 给水排水
  a)供水(有水型厕所适用):管径60 mm-90 mm。
  b)地面排水(有水型厕所适用):设防腐水封地漏男女厕所各1个,具有地下排水管。
5.3.2 特殊人群适应性
5.3.2.1 无障碍
  厕所出入口有轮椅进出坡道,并符合坡道设计的国家标准,厕内地面及厕间内均需无障碍。
5.3.2.2 老年人厕位
  至少设置一个厕位,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位安排应在所有厕位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5.3.2.3 残疾人
  a)厕位:至少设置一个厕位,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门采用内外开式,厕位安排在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b) 小便器:符合残疾人使用标准,带扶手,男用小便器不少于1个。
5.3.2.4 盲文标识及盲道
  视条件酌定。
5.3.2.5 儿童
  a)婴儿卫生台:视条件酌定。
  b) 母婴独立卫生间:视条件酌定。
  c) 儿童用小便器:视条件酌定。
5.3.3 厕位
5.3.3.1 厕位比例
  a)男女厕位比例(不含男用小便器):5:5
  b)座蹲位设立比例:至少达到3:7。
5.3.3.2 大便厕位
  a)大便厕位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
  b)大便坐厕位使用面积:不低于长1.3米、宽1.0米。
  c)大便厕位显示器:配置显示器,至少做到可在里面开启。
  d)大便厕位内应叫器:视条件配置。
  e)大便厕位隔断板(门)高度:1.5米以上。
5.3.3.3 大便器
5.3.3.3.1 大便器质量
  配置高级座便器和蹲便器。
5.3.3.3.2 大便器清理
  a)水冲式:节水型冲洗,冲洗便捷,冲洗效果好。
  b)免冲式或无水式:清理便捷,清理效果上佳。
5.3.3.4 大便厕位辅助设施
  a)获取手纸:每个厕位内设一个手纸架;手纸质量较好;免费提供。
  b)废弃手纸放置:每个厕位内有一个手纸筐。
  c)保洁箱:男女厕所各设置一个带盖式保洁箱。
  d)挂衣钩:每个厕位内至少设1个挂衣钩。
  e)搁物台:每个厕位安装一个。
5.3.3.5 男用小便器
  a)男用小便器材质:较好瓷制大半挂或高档材质(例如不锈钢)槽式。
  b)厕位站位间距:半挂式的要求间距在0.8米以上;槽式为非通槽式。
  c)站位隔板:防潮、防腐、防烫、易擦洗材料,宽0.5米以上,高0.6米以上。
5.3.3.6 男用小便器清理
  a)水冲式:手动式、节水型自动冲洗,冲洗有效。
  b) 免冲式或无水式:能够进行有效处理。
5.3.4 洁手设备
5.3.4.1 净手设备
  a)有水型:设置标准洗手盆,优质材料建成;开放时间确保供水;设置洗手液容器。
  b)无水型:提供擦手器、擦手纸或其他洁手设备,洁手效果良好。
5.3.4.2 干手设备
  男女厕所各设1个以上感应式烘手器。
5.3.5 粪便处理
5.3.5.1 有水状态下
  有直排污水管道;单独化粪池需做好防渗、防腐、密封、安全处理;能够有效处理粪便。
5.3.5.2 无水状态下
  采用先进粪便处理办法,处理方法便捷有效,无环保等方面的消极影响。
5.3.6 如厕环境
5.3.6.1 基本环境
  a)温度控制:随季节变化调节温度达到较舒适的能力。
  b)采光通风:高级材料玻璃窗,带窗纱;有强制排风设备;有自然采光设计。
  c)照明:照明条件很好,灯光可使用时间与厕所开放时间一致。
  d)除臭措施:男女厕所各设一个除臭装置;除臭效果良好。
  e)气味:基本无异味。
  f)清洁程度:厕所内设备和环境很整洁。
5.3.6.2 环境美化
  a)艺术装饰:设有装饰画或其他装饰措施,效果良好。
  b)室内美化:有鲜花、干花或其他美化措施,效果良好。
  c)背景音乐:有背景音乐。
5.3.6.3 化妆设施
  a)面镜:设置高级面镜。
  b)化装用品:根据条件配置吹风机、或其他化妆用品。
5.3.6.4 其他辅助设施和服务
  a)小件寄存:能够提供寄存服务。
  b)公用电话:能够提电话服务。
  c)休息椅凳:需有休息椅凳。
  d)影视设备:根据条件配置。
  e)售货:能够提供售货服务。
5.3.7 标识
5.3.7.1 厕所指向牌
  规范标准,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指向准确。
5.3.7.2 厕所标牌
  国家标准图形,用材和制作与厕所外观相协调,安装位置醒目。
5.3.7.3 厕门男女标志
  国家标准图形,用材和制作与厕所外观相协调,安装位置醒目。
5.3.7.4 厕位坐蹲位指示牌
  国家标准图形,用材和制作与厕所外观相协调,安装位置醒目。
5.3.8 管理
5.3.8.1 管理制度
  有领导负责,有岗位责任制,有服务标准,文字材料齐备,运转有效。
5.3.8.2 厕所编号
  用材和制作与厕所外观相协调,标明监督电话,安装位置醒目。
5.3.8.3 管理间
  5平方米以上。
5.3.8.4 文明用厕宣传牌
  语言文字规范,宣传内容通俗易懂,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
5.3.8.5 保洁员
  有保洁员或承担保洁员职能的管理者,清理及时。
5.3.8.6 拖布池间(储物间)
  大于1平方米。
5.3.8.7 设备状况
  设备完好率很高。
5.3.8.8 是否收费
  鼓励不收费;如收费,收费价格合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文号。
5.3.8.9 开放时间
  与所在场所经营开放时间相一致或更长。
5.4 二星级
5.4.1 厕所设计及建设
5.4.1.1 男女厕所是否分离设置
  在可能的情况下需做到男女厕所分开设置。
5.4.1.2 外观及外部环境
  a) 外观:不对周边环境和建筑景观形成消极影响。
  b)造型:设计建设合理。
  c)色调:不对周边环境和建筑景观形成消极影响。
  d)厕所大门:设计建设合理。
  e)材料:适于厕所设计和建设环境的建筑材料。
  f)环境绿化美化:户外旅游厕所周边经过环境修饰。建筑物内厕所可摆放装饰品。
5.4.1.3 内部建设
  a)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5:5。
  b)室内高度:2.5米以上。
  c)室内顶棚:防潮防腐材料构筑。
  d)室内墙壁:修饰性建材到顶构筑。
  e)室内地面:所有厕位均不设蹲台,厕位内地面需与厕所内地面高度一致,地面用防滑建材铺设。铺设地砖前需做好防水。
  f)室内管线:室内所有管线布线安全、科学。
5.4.1.4 给水排水
  a)供水(有水型厕所适用):供水畅通。
  b)地面排水(有水型厕所适用):具有顺畅的排水能力。
5.4.2 特殊人群适应性
5.4.2.1 无障碍
  根据条件配置。
5.4.2.2 老年人厕位
  根据条件配置。
5.4.2.3 残疾人
  a)厕位:根据条件配置。
  b) 男用小便器:至少设置适宜于残疾人使用的大小便通用厕位。
5.4.2.4 盲文标识及盲道
  视条件酌定。
5.4.2.5 儿童
  a)婴儿卫生台:视条件酌定。
  b) 母婴独立卫生间:视条件酌定。
  c) 儿童用小便器:视条件酌定。
5.4.3 厕位
5.4.3.1 厕位比例
  a)男女厕位比例(不含男用小便器):5:5
  b)座蹲位设立比例:至少达到2:8。
5.4.3.2 大便厕位
  a)大便厕位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
  b)大便坐厕位使用面积:不低于长1.2米、宽0.9米。
  c)大便厕位显示器:视条件配置。
  d)大便厕位内应叫器:视条件配置。
  e)大便厕位隔断板(门)高度:视情况作恰当处理。
5.4.3.3 大便器
5.4.3.3.1 大便器质量
  座便器和蹲便器使用较好材料制成,设计合理,使用方便。
5.4.3.3.2 大便器清理
  a)水冲式:冲洗便捷,冲洗效果良好。
  b)免冲式或无水式:清理便捷,清理效果良好。
5.4.3.4 大便厕位辅助设施
  a)获取手纸:男女厕所各设一个手纸获取处。
  b)废弃手纸放置:每个厕位内有一个手纸筐。
  c)保洁箱:男女厕所各设置一个保洁箱。
  d)挂衣钩:每个厕位内至少设1个挂衣钩。
  e)搁物台:男女厕所至少各设置一个。
5.4.3.5 男用小便器
  a)男用小便器材质:至少配置大小便通用便器,材质较好。
  b)厕位站位间距:视情况恰当处理。
  c)站位隔板:塑料板或木隔板, 宽0.4米、高0.6米以上,防潮、防腐、防烫、易擦洗材料;槽式不作要求。
5.4.3.6 男用小便器清理
  a)水冲式:手动式,冲洗有效。
  b) 免冲式或无水式:具备较强处理功能。
5.4.4 洁手设备
5.4.4.1 净手设备
  a)有水型:设置标准洗手盆;开放时间确保供水;设置洗手液容器或者提供香皂。
  b)无水型:提供擦手器、擦手纸或其他洁手设备。
5.4.4.2 干手设备
  设置烘手器或提供其他干手设备。
5.4.5 粪便处理
5.4.5.1 有水状态下
  有直排污水管道或建有单独化粪池;处理效果良好。
5.4.5.2 无水状态下
  采用较先进粪便处理办法,效果良好。
5.4.6 如厕环境
5.4.6.1 基本环境
  a)温度控制:具备随季节变化调节温度的能力。
  b)采光通风:在充分考虑采光通风问题下进行设计和建设。
  c)照明:照明条件良好,灯光可使用时间与开放时间一致。
  d)除臭措施:具备除臭措施,处理效果较好。
  e)气味:异味很小。
  f)清洁程度:厕所内设备和环境较整洁。
5.4.6.2 环境美化
  a)艺术装饰:有装饰,效果较好。
  b)室内美化:有措施,效果较好。
  c)背景音乐:视条件酌定。
5.4.6.3 化妆设施
  a)面镜:有质量较好的面镜。
  b)化装用品:视条件配置。
5.4.6.4 其他辅助设施和服务
  a)小件寄存:视条件提供服务。
  b)公用电话:厕所本身或者附近有电话服务。
  c)休息椅凳:根据条件配置。
  d)影视设备:根据条件配置。
  e)售货:根据条件提供或在厕所附近有售货服务。
5.4.7 标识
5.4.7.1 厕所指向牌
  规范标准,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指向准确。
5.4.7.2 厕所标牌
  国家标准图形,用材和制作与厕所外观相协调,安装位置醒目。
5.4.7.3 厕门男女标志
  国家标准图形,用材和制作与厕所外观相协调,安装位置醒目。
5.4.7.4 厕位坐蹲位指示牌
  视条件配置。
5.4.8 管理
5.4.8.1 管理制度
  有岗位责任制,有服务标准,文字材料齐备;运行有效。
5.4.8.2 厕所编号
  视条件酌定。
5.4.8.3 管理间
  视条件酌定。
5.4.8.4 文明用厕宣传牌
  设置宣传牌,语言文字规范,宣传内容有效,安装位置醒目。
5.4.8.5 保洁员
  有保洁员或承担保结员职能的管理者,清理及时。
5.4.8.6 拖布池间(储物间)
  视条件酌定。
5.4.8.7 设备状况
  设备完好率较高。
5.4.8.8 是否收费
  鼓励不收费;如收费,收费价格合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文号。
5.4.8.9 开放时间
  与所在场所开放时间相一致或更长。
5.5 一星级
5.5.1 厕所设计及建设
5.5.1.1 男女厕所是否分离设置
  在可能的情况下需做到男女厕所分开设置(交通工具厕所不作限制)。
5.5.1.2 外观及外部环境
  a)外观:厕所建筑体量与所处的环境或建筑体比较相对合理。
  b)造型:设计建设合理。
  c)色调:与厕所本身的外观、造型和环境相适应。
  d)厕所大门:遮挡性好。
  e)材料:适于厕所设置和建设环境的建筑材料。
  f)环境绿化美化:厕所周边环境整洁。
5.5.1.3 内部建设
  a)建筑面积:能够至少满足一个大人和小孩同时就厕。
  b)室内高度:能够方便游客使用。
  c)室内顶棚:有防潮防腐措施。
  d)室内墙壁:有一定程度修饰。
  e)室内地面:地面有防滑处理。有防水处理。
  f)室内管线:室内所有管线布线安全、科学。
5.5.1.4 给水排水
  a)供水(有水型厕所适用):供水能力能够满足厕所运转需要。
  b)地面排水(有水型厕所适用):具有排水措施。
5.5.2 厕位
5.5.2.1 座蹲位设立比例
  男女厕至少各有1个座厕位。
5.5.2.2 大便厕位
  a)大便厕位建筑面积:能够至少满足一个大人使用的面积。
  b)大便坐厕位使用面积:能够至少满足一个大人使用的面积。
  c)大便厕位显示器:视条件配置。
  d)大便厕位内应叫器:视条件配置。
  e)大便厕位隔断板(门)高度:视情况作恰当处理。
5.5.2.3 大便器
5.5.2.3.1 大便器质量
  适宜于厕所条件的座便器和蹲便器。
5.5.2.3.2 大便器清理
  a)水冲式:具备冲洗功能。
  b)免冲式或无水式:具备有效清理功能。
5.5.2.4 大便厕位辅助设施
  a)获取手纸:厕所能够提供手纸。
  b)废弃手纸放置:厕所内至少设置一个手纸筐。
  c)保洁箱:厕所内至少设置一个保洁箱。
  d)挂衣钩:厕所内设置挂衣钩。
  e)搁物台:厕所内有供搁物的恰当位置。
5.5.2.5 男用小便器
  a)男用小便器材质:至少配置大小便通用便器。
  b)厕位站位间距:视情况恰当处理。
  c)站位隔板:视条件配置。
5.5.2.6 男用小便器清理
  a)水冲式:手动式,冲洗有效。
  b) 免冲式或无水式:具备处理功能。
5.5.3 洁手设备
5.5.3.1 净手设备
  a)有水型:设置洗手盆,开放时间确保供水。
  b)无水型:提供擦手纸或洁手措施。
5.5.3.2 干手设备
  提供干手设备或提供干手措施。
5.5.4 粪便处理
5.5.4.1 有水状态下
  具有有效粪便处理措施。
5.5.4.2 无水状态下
  具有有效的粪便处理措施。
5.5.5 如厕环境
  a)温度控制:根据条件酌情处理。
  b)采光通风:视条件酌情处理。
  c)照明:如厕时具备照明条件。
  d)除臭措施:具备除臭措施,处理效果有效。
  e)气味:异味较小。
  f)清洁程度:厕所内设备和环境整洁。
5.5.6 标识
5.5.6.1 厕所指向牌
  规范标准,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指向准确。
5.5.6.2 厕所标牌
  国家标准图形,用材和制作与厕所外观相协调,安装位置醒目。
5.5.6.3 厕门男女标志
  国家标准图形,用材和制作与厕所外观相协调,安装位置醒目。
5.5.7 管理
5.5.7.1 管理制度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运行良好。
5.5.7.2 保洁员
  有保洁员或承担保结员职能的管理者,清理及时。
5.5.7.3 设备状况
  设备完好率良好。
5.5.7.4 开放时间
  基本与所在场所开放时间相一致。
 
 
 
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国家行业标准,用安全、健康、环保3项指标对我国饭店企业进行评价与分级。这一标准是在中国饭店协会制定、试行的《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由国家经贸委作为国家行业标准正式发布的。绿色饭店的评定将由中国饭店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    绿色饭店是指运用安全、健康、环保理念,坚持绿色管理、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和合理使用资源的饭店。安全是指饭店具有相应的公共安全设施和食品安全保证系统。健康是指饭店为消费者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服务和产品。环保是指饭店经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节能降耗。绿色饭店分为A级到AAAAA级5个等级,用具有中国特色的银杏叶为标识,授予根据标准评定的饭店。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  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二)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三)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四)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五) 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五条  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 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 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 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章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二) 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 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 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十八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旅行社的变更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暑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理人员建立信誉档案制度。从事旅行社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部门经理都必须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规的经理人员应吊销其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吊销后不得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
  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旅行社任职的, 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改制之前应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改制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变更许可证。
第五章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的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二) 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三) 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四) 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和颁发《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
  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和业务范围,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第六章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一) 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 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四) 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五)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七) 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八) 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 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 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 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 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三) 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
  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2年。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七章  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第四十三条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 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 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 超范围经营的;
  (五) 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六)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七) 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 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 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一) 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 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 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四) 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五)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七) 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八) 拒不参加年检的;
  (九) 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 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每年度年检完成前,年检主管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对通过和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旅行社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后,应当发布年检通告。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年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章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 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二) 旅游价格;
  (三)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 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第九章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
  第五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业务年检。
  第五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旅行社有权拒绝其进行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 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 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 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 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 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 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 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 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 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 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 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 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 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 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五)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 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  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共同作为《条例》的实施细则施行。
  第六十六条  《条例》发布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更换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11月28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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